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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明年2月起,商品房24类信息须全部标出
发布时间: 2007-12-25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明年2月1日起,所有商品房销售都要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要用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将楼盘简况、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等24类有关商品房的信息明确标出。记者昨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省物价局近日出台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准备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根据规定,从2008年2月1日起,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宅,都要实行明码标价。不论是商品房现售还是预售,都要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来“标价”。经营者要将标价牌悬挂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的内容包括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等。
    同时,经营者还要制作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对所销售的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手册要标明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层高、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价、房屋总价等多项内容。此外,有条件的经营者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除了经济适用房价格要经过物价部门审批之外,其他商品房销售目前主要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即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与调节。”市物价局监督监察分局杨局长告诉记者,虽然我市大部分经营者在售房时都标示了价格,但是诸如商品房总套数、销售状态、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等信息却并未完全标示清楚。“这一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根据规定,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坚持自愿原则。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届时,消费者如果遇到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情况,可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
新闻来源: 台州晚报   作者: 肖梅梅   网站编辑: 刘锦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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