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征收吨位核定标准有新的调整
发布时间:
2007-1-10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大 中 小】 【
打印】
从2007年度养路费征收之日起,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标准有新的调整,这是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为确保公路规费应征不漏、维护运输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作出的。
这次调整包括载货类汽车和拥有两块牌照的半挂车。载货类汽车,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等为依据,按底盘装载吨位核定,统一征费标准。此举克服了地区之间征费标准不统一,及大吨位标小的弊病,也有利于治超。对拥有两块牌照的半挂车,过去只按车头征费,现调整为按车头、车尾分别计征,即车头按自重吨位折半计征,车尾按半挂车核载吨位的七折计征。调整后的计征标准,实征数额比原来有所提高,更为合理。调整方案还规定,调整后的差额部分不退不补,200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车辆,其欠费部分仍按原核定的吨位征收。
新闻来源:
台州日报
作者:
巩旭
网站编辑:
刘锦萍